《辯方證人》感想

2016-11-18 00:00

 

  只要稍加留意,就會發現自己的記憶有多不可靠。前幾天,我偶然一瞥電視上播出的古裝劇,虛弱的皇帝躺在床上,大概活不久了。接著一陣既視感襲來,這一幕好像在哪裡看過,我努力回想,是另一齣古裝劇嗎?還是電影?片名叫什麼?但很遺憾,我想不起來了,雖然我確信類似的劇情我一定在哪裡看過。

 

  再舉一個例子,跟學習有關的。最近我在《Word Power Made Easy》學到nymphomaniac和satyromaniac,這兩個字的意思都好不到哪去,辭典譯作女色情狂跟男色情狂。看到這兩個單字的時候,我心裡很篤定,前面的章節一定有提過,但是當我翻回前面尋找,卻怎麼也找不到這兩個字。後來推測,可能是幾年前第一次讀到這裡的記憶混進來了。

 

  記憶並不像攝影機那樣,可以把所見所聞完整記錄下來。記憶會隨著時間變質,也會受到新資訊的汙染,還會東拼西湊的組合,就像我把幾年前的印象跟不久前的記憶混在一起。《辯方證人》(Witness for the Defense: The Accused, the Eyewitness and the Expert Who Puts Memory on Trial)收錄了羅芙托斯(Elizabeth Loftus)以專家證人身分出庭作證(或未出庭作證)的經驗,以及心理學研究記憶錯誤的相關理論。我將對這本書的感想分成兩個部分,一部分為法律,一部分為心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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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先從法律面來說,刑事訴訟法第154條是鼎鼎有名的無罪推定原則:「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,推定其為無罪。」話雖如此,但一般民眾可不這麼想,在有罪判決確定之前,就傾向相信被告或嫌疑犯是有罪的,他們可能這麼認為:「要是什麼都沒做,那個人怎麼會無緣無故被抓起來?」我以前也有這樣的疑慮,但是看了《辯方證人》裡舉的案例,無辜的人被錯當成犯罪者,是有可能發生的。那些陰錯陽差、種種不幸的巧合、有破案壓力的刑事警察、亟欲替被害人討回公道的檢察官、社會輿論、媒體……加總起來,被告在未經審判前,就已被貼上有罪的標籤。如果被告就是真兇,那也是罪有應得。但如果真兇另有其人,被告又遭誤判,那麼被告就成了法網下的另一個受害者。

 

  書中描述了羅芙托斯在決定要不要接下案子,為辯方作證時的掙扎。被告往往在群情激憤中被與罪犯畫上等號,但在無數個案子裡,總會有一兩個,沒有犯下罪行,卻被當成罪人看待。又有一些重大刑事案件,物證不齊全或難以比對,只能依靠目擊者或受害者的證詞時,錯誤指認導致誤判的機率將大幅提升。最清楚真相是什麼的,就是被告。旁人,像辯護律師、檢察官、法官等人,只是就所知的線索,循著蛛絲馬跡,試著還原事件的樣貌。專家證人亦是如此,即使詳細閱讀了手邊一大疊的資料,也不能肯定被告有罪或無罪。每次接下的案子,背後總會牽涉到至少一個破碎的家庭。

 

  證人必須具結,在具結前,也知道作偽證會受到什麼處罰。照理說,證人的證詞應該可信。因此,法官和陪審團(美國)向來不太會去質疑。但會不會有些情況,證人所言並非事實,但他心裡卻深信那是事實?羅芙托斯作為專家證人,出庭作證正是為了告訴在場的陪審團等,人類的記憶在某些情況下,是會如何扭曲事實、改變認知,每個人都會如此,證人也不例外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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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詹姆士(William James):「我們的認知,有部分來自於我們眼前的事物,另一部分(而且這部分可能比較大)則不外乎來自於我們的心靈。」

 

  如果人類的記憶如攝影機,掃過去的皆過目不忘,看起來好像不錯,看過的書一個字也不會忘,背誦只要一次就一勞永逸。但另一方面也會變得更加混亂,因為無關緊要的事情也全部都烙印在腦海裡了。誰會想把惱人的廣告或他人的八掛記得一清二楚?幸好人類有選擇忽略的能力,「熟悉的事物未必容易記憶」。舉例來說,曾有心理學家把美金一分硬幣的圖案稍做調整,替換文字、重新排列字的位置,或把林肯像左右顛倒,做成十五個相似但不一樣的硬幣圖案,然後問美國大學生哪個是正確的,結果大部分的人都用猜的回答,僅不到百分之十的人答對。

 

  畢竟硬幣圖案的細節不是那麼重要,忽略瑣事是人之常情,與之相比,兇手的長相總不會被目擊者或被害人忽略吧?其實也是有可能忽略的。比方說「武器焦點」,如果兇手持刀或持槍,甚至刀或槍就近在眼前,此時被害人的注意力就會聚焦在武器上。又由於和歹徒近距離接觸,生命身體受到威脅,危在旦夕。此時身心承受重大的壓力,也會影響事後有關這段記憶的提取。這可用「雅克-道森定律」(Yerkes-Dodson Law)說明:「高度的刺激或壓力,會造成我們處理資訊並將之儲存於記憶中的能力急速下降。」(頁271)有些人以為極度的壓力會增強記憶,事實上,極度的壓力反而不利於記憶。

 

 

  就算沒有「武器焦點」,案發當時也沒有一直處於高度壓力好了,那會不會有些人的臉就是特別不易辨識、難以記住呢?「大眾臉」或許是一例,但在此我想提的是「跨種族辨識」(cross-race effect)。非我族類,其面大致相同。「外國人都長得差不多」似乎全世界都適用,黑人會覺得白人的臉不好辨認,反之白人也覺得黑人都長得很類似。印象中,我以前不喜歡看西洋電影,好像是到高中以後才稍微能接受吧,因為電影裡的人都長得太相似了,在我搞清楚誰是誰之前電影早就演了一半,也就無暇關心劇情,更別提拍攝手法那些高層次的分析了。亞洲的外國電影,像日本、韓國的,對我來說比較沒這個困擾。人類的臉部辨識機制真是神奇啊!

 

  記憶的三階段:編碼、儲存、提取。假設記憶的過程都沒有問題,也沒有記錯什麼,記憶仍有可能在不知不覺中遭竄改嗎?有,例如「事件後的資訊」、「暗示性訊問」(suggestive questioning)、「照片誘導的偏差指認」(photo-biased identification)。案發後,經由媒體的渲染,影響目擊者對兇手的印象,那些案件的相關報導就是「事件後資訊」。檢警訊問目擊證人時,「問句本身就暗藏特定的答案,或者會誘導證人作出特定的結論」(頁242),這類「暗示性訊問」很可能就是鑄成往後錯誤指認的第一步。再加上「照片誘導的偏差指認」,先讓證人從數張照片挑出嫌疑犯,再讓證人從指認列隊選出嫌疑犯本人。這樣的指認是有問題的,因為證人在看過照片後會留下印象,但是這個印象並不一定等同在案發現場留下的印象,證人可能會把兩者重疊。等到看真人的指認列隊時,就會把照片的人物跟嫌疑犯連結,增加錯誤指認的機會。

 

  錯把不相干人的印象跟嫌犯疊在一起,稱為「下意識移情」(unconscious transference)。這樣的情形應該很常見,像是住在附近的路人,不認識所以從沒打過招呼,但有時不經意遇到,潛意識中就形成印象。被逼迫要想出犯人的樣子又想不起來時,「下意識移情」可能會使當事人不小心把路人甲的臉套到犯人身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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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綜合以上,記憶是非常主觀的,因人而異,可以被竄改、刪減,或者加油添醋,可塑性彷彿還沒定形的陶土。然而記憶不可靠倒也不全然是壞事,可塑性帶來創造力。正因為人類不可能一字不漏記下所有看過的文章,才能經自己消化產生新的語句。正因為人類不可能百分之百畫出和實際一模一樣的圖像,才能發展出自己獨有的風格。無論是愉快的記憶抑或悲傷的記憶,都是人格的一部份,人之所以為人,之所以知道自己存在,之所以心靈富有,就是因為有過去的記憶相伴吧。

 

  ISBN: 957-667-316-X